购置新车时,相信绝大多数车主第一件事就是买保险 ,且通常都是包含交强险和各类商业险种的全险,若车主以为这样就“安全”了,那么就大错特错了。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很多车主都不知道车险格式条款存在鲜明反差,即交强险即时生效,而商业险次日生效,这意味着从投保到生效有一个时间差,若在“真空期”出了事故,谁来买单呢?当前,我国每年新增汽车用户近2000万,南昌市每天上牌的新车近400辆,车辆保险的“真空期”不仅违背了投保者的意愿,也关乎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案例
投保当天出险被拒赔
买新车,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件欢喜的事情,但刘怡萍买完车却遇上了揪心的事。
今年5月15日,刘怡萍和丈夫在景德镇的一家4S店买了辆新车,整车交付了9.2万元的现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办车险的费用。买保险时,她一再向4S店声明,自己刚拿到驾照,开车技术还不熟练,一定要上全险。4S店一位工作人员对她说:“放心吧,买了全险就是买了放心。”当天,刘怡萍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刘怡萍上午提车,下午就出了事,她在驾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刮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她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好在没有人员受伤,只是要为对方支付600元维修费。
“还好买了全险。”刘怡萍说,事故发生后,她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 ,可让她不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16日24时止。而她发生事故的时间是5月15日,出险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内,所以不予理赔。
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这让刘怡萍难以理解,“这显然违背了我的投保意愿啊。”她对记者说,尽管再三向保险公司解释,可对方的拒赔理由非常充分,还拿出相关的法制条文。“我总不能为了600元去打官司吧,算自己倒霉。”刘怡萍并不是一个爱较真的人,郁闷的她只能自认倒霉。
调查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同
虽然投保当天就出险的概率不大,但却关乎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刘怡萍的遭遇也绝非个案。
4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车辆合格证上标注了汽车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这些号码能够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的相关车险业务。然而微妙的是,在新购车辆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了少许的改变。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了解到,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遗憾的是,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对于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依旧面临一段“真空期”。
保险公司图省事却坑了车主
事实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车主的意愿。南昌车主熊先生认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一的做法,车主只是无奈接受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现在买车时,大多由4S店代办车险,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次日生效“这一点,毕竟那么多条款消费者不可能一条条去细看。”他说,车主交了保费 ,保险公司收了钱,那么就意味着双方从这一刻起就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怎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呢?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保险公司长期热衷于“次日生效”条款呢?5日,一家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的资深员工向记者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这样一来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试想,有车主来投保,若想即时生效,那么就得去核查他在投保时间前有无事故;而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统一以零时起算,就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毕竟在合同零时生效前“事不关己”,谁又愿为“即时生效”操心呢?
盗抢险也存在“真空期”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除了商业险保单次日生效外,当前针对新车的盗抢险,同样存在“未上牌不生效”的“格式”条款。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特别注明,盗抢险需上牌并完成保单批改后才生效。
记者从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关于盗抢险责任免除条款看到,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时,被保险人如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尽管保险公司纷纷对未上牌车辆被盗抢免责,但在收费上却分文不减。
观察
不妨在“真空期”提供临时保险
其实,保险合同的“真空期”并非没有解决之道。据记者了解,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此外,有一些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说,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如果保险责任尚没有正式开始,则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
律师说法
“真空期”条款要明确告知
保险合同的“真空期”有法律依据吗?记者了解到,我国的保险合同确实有“真空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
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从《保险法》角度看,商业险有自愿平等原则,同时还要遵守最大诚信愿则,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拒赔;但现实中,“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让投保人能够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真空期“却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我国,保险约定生效时间是“商业惯例”,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他建议广大车主,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审慎,并弄明白保险合同订立日期、生效日期以及理赔日期并非同一时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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