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补充,申请人十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4、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县司法局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在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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