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找谁帮助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请消费者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如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受损害后,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向行政部门(一般是向工商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受害经过,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等决定。
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不成后,为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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