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手机被这起交通事故刷屏了,事故处理结果也引起网友们热议。15岁少年小磊夜晚在珠海平沙骑摩托车飙车,刚到达平沙计生办路段,前方一辆泥头车在中间车道突然向右变道,准备在前方路口右转。由于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时已来不及刹车,小磊握紧车头迅速往右一偏,摩托车失去了控制,连人带车飞了出去,小磊当场死亡。
司机沈某惊吓之余立刻报警,警方指出,沈男驾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与小磊的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同样承担事故责任,需赔偿51万元。有网友认为是过路司机无辜躺枪,也有的认为这是公正处理的结果,你认为这样的结果合理吗?来企鹅问答参与讨论吧。
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本事故中好像少年的行为更符合完全责任
不合理。交警的责任认定对最终的责任承担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根据当前的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知道交警的责任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过路司机承担责任似乎无可厚非,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但是让大家无法理解的是为啥过路司机需要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我们认为本事故中少年的主要过错有以下几点,一是无证驾驶机动车;二是没有佩戴安全帽;三是可能超速行驶;四是超车应该从左边超车。而我们再来看看司机的行为,其仅是进行又拐,而且按照规定打了闪光灯;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认定少年与司机负同等责任,难免令人生疑,而且赔偿的金额也不少,多大51万,这让大部分网友不理解也是可以预期到的。本事故中好像少年的行为更符合完全责任。还有为啥前方有一个路基,从视频中我们看到这里好像是专门为转弯设置的,那么设置方是否有责任呢?我们认为这些问题还有待查清。
前检察官薛律师:车辆的接触或碰撞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
合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沈某驾驶泥头车变道,小磊骑摩托车闪避不慎撞到路基身亡,交警通过对监控以及各类证据进行分析后认定泥头车司机与小磊应承担同等责任。最后司机沈某同意支付赔偿金51万元。首先,根据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车辆的接触或碰撞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中泥头车和摩托车虽没有直接接触,但不可以直接否认其责任的存在。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由于泥头车司机沈某驾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该行为导致了摩托车撞到路基、摩托车司机小磊身亡的损害后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因此只要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且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都存在因果关系的,他们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
企鹅答主律师说事儿:这次事故中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
两车没有接触,双方是同等责任?从视频中看,泥头车司机沈某驾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双方车辆没有接触,小磊驾驶的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时已来不及刹车,小磊握紧车头迅速往右一偏,撞上路基导致了最终的死亡。
这次事故中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根据字面意思,就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没有发生实际的接触及碰撞,但由于一方躲避或措施不当,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向来争议比较大。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是否“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律师裴乐艳律师:泥头车司机在右转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需要澄清且新闻报道中也具体提及的事实是,51万中有45万余元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泥头车司机实际只付了几万元,并不是泥头车司机一方自己承担了51万。保险制度的设计,就是集合社会全体之力(车辆放购买保险交费形成资金池)、化解意外风险发生之时事故受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又最大程度化解责任方的经济赔偿风险。
关键问题是,交警认定同等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没有直接的碰撞,并不能说明事故结果与泥头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毫无关系。现场视频证据很清晰的可以看到,泥头车司机在右转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与少年最终慌张驾驶撞到路基死亡,有关联性,泥头车司机存在过错,可以认定与少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被认为躺枪的新闻不只这则,河北唐山朱某路遇肇事逃逸的张某,路见不平便上前追赶,张某跑上公路冲撞正常行驶的汽车,并翻越滦南铁路隔离网,朱某也跟随翻入,随后张某在铁轨间被火车撞击身亡,朱某被张某的儿子状告至法院要求索赔60万元。朱某冤吗?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从法律上来说,见义勇为的小伙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首先小伙不负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与死者家人的起诉无关。民事赔偿方面,小伙也不需要赔偿死者家属。小伙与死者被火车撞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本起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小伙不存在任何过错。小伙追赶死者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且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死者在多次主动实施寻死的行为之后,自己站在火车道上,等待火车开来,撞死自己。在火车开来之前,死者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有可能离开火车道,逃到安全的地方,此案的发生,完全是死者自己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与见义勇为的小伙无关。
另一则新闻里整栋楼的住户都躺枪了,他们冤吗?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除该栋楼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外,其他所有81户业主均承担事故责任,每户需赔偿4万元。
法律达人法律小常识:没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高空坠物致死,肯定是一户人家所为,但却由于无法查清具体的行为人,而要求整栋楼中无“不在场证明”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责任,对于这些住户来说,确实有点无妄之灾的感觉。但其实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与高空抛物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的,并没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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