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登记的,如果合规应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上牌,不合规的发放临时标识。本市对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3年过渡期,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未按期申领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路的,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罚款1000元。
11月1日起电动车上路须登记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车上路不挂牌罚20元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介绍,电动自行车,主要是两轮电动自行车,本市目前约有400万辆,只有约91万辆是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上了牌照,大部分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结束后,如果超标电动车仍上路,将坚决处罚。
《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督促快递外卖企业更换超标车辆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按照《条例》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对于社会关注的快递、外卖车辆问题,刘恕介绍,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使用的三轮车和两轮车很多都是超标车辆。新的法规出台后,将与市交通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规范,督促快递外卖企业更换超标车辆。
共享单车押金应当及时退还
根据各方意见,《条例》补充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相关义务,提出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不采取及时措施的,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亮点
平衡车上路扣车罚200元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本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10元罚款。
《办法》提到,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快递、外卖等行业常用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明确了机动车的属性,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增加了快递外卖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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