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11·26”非法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案开审

地方资讯中国新闻网2016-12-0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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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11·26”非法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案开审

图为庭审现场。黄思诗 摄

中新网柳州12月8日电(黄思诗)12月7日,柳州市“11·26”非法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系列案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全国辑枪治理专项行动涉爆003号督办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张某祥利用自己作为贵州独山县祥和爆破公司爆破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爆破工程中剩余的膨化炸药、乳化炸药和雷管,后分6次将432千克炸药和391枚雷管贩卖给被告人肖某。而肖某又多次将爆炸物贩卖给韦某勤、李某,黎某远等人;而后,韦某勤、李某、黎某远等人又多次将爆炸物转卖给其他被告人。

指控称,2012年底,被告人伍某林从其父亲继承得到一把砂枪后,将该砂枪存放于广西融安县家中二楼房间内。2015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枪支1把。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能够有效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贵州独山县、广西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河池市、鹿寨县、融水县将25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祥、肖某、黎某远等25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出售、购买、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某祥、韦某勤、肖某等7人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某进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黎某远、李某、蒋某军等15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莫某云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伍某林同时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数罪并罚。

庭审中,只有个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异议。由于此案案情重大,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将则日宣判。

[责任编辑:陶小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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