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初审修正收养规定以杜绝贩婴

港澳台资讯来源2010-01-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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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为避免贩婴情事发生,台“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有关收出养制度的条文,明定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以主管机关许可的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机构为限。

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审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攸关收出养制度的修正条文都依协商版本通过。

台“内政部长”江宜桦口头报告时表示,为健全收出养制度,避免贩婴情事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分权益,并确保法院认可收养系符合其最佳利益,修正收出养的相关规定。

上午通过初审的修正条文重点包括:第15条修正条文明定,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以主管机关许可的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机构为限。

草案也对收养者做出规范。第16条修正条文明定,除具一定关系之亲属间收养外,应委托经许可的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代觅收养人,并作收出养评估;儿童及少年有收出养必要时,应以岛内收养人优先收养为原则。

第17条修正条文规定,以收出养评估报告作为向法院声请认可收养时应检附的必要文件;并增列法院认可收养前得请收养人接受准备教育课程、精神鉴定及药酒瘾检测等,作为决定认可时的参考。

第18条修正条文规定,当父母对于儿童及少年出养的意见不一致时,或一方所在不明时,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声请认可,经法院调查认为收养符合儿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时,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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