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立法会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简称“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讨论文件,并草拟了香港特区《国歌条例草案》,列明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递交的文件中表明,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立法原则是必须维持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及原意,体现国歌法的精神,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实际情况。
特区政府还公开了条例草案的内容概要,简述特区政府建议的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方向。根据条例草案,行政长官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任何人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的场合,在奏唱国歌时,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条例草案还建议,政府鼓励市民及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
特区政府将于本月23日就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咨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此后,特区政府会与相关政策局及部门跟进具体草拟工作,并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会于立法通过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香港特区政府随后展开国歌法相关本地立法工作,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以符合香港特区的宪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国歌法在香港特区实施。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央视记者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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