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9名议员联署致信教育局长 要求严处“港独”事件

港澳台资讯环球时报2017-09-12 13:18
穿越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 分享更精彩

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原标题:香港学者呼吁人大释法严打“港独” 港媒:必须狠下重手

【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孙越 环球时报记者 毕方圆】针对香港多所大学的校园近日出现“港独”宣传品,39名建制派立法会议员11日联署去信香港教育局长杨润雄,要求教育局严肃处理事件,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校园散播‘港独’”。同时,有关如何追究“港独”言行的法律责任,香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对于香港校园里出现的“港独”海报及标语,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日前表示,言论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也非鼓吹歪论的借口,有关言论已超越社会底线。据香港《星岛日报》网站11日报道,香港13所大专院校的学生会10日晚发表联署声明宣称,谴责林郑月娥“钳制学生表达自由,企图向校方施压,大兴文字狱”。多名建制派立法会议员11日下午在立法会召开记者会,其中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读出39名议员的联署信,针对多所大学校园出现“港独”海报及恶意侮辱不幸离世者及家人的行为,要求香港教育局严肃处理事件。声明称,“港独”宣传品出现,是有人“假借言论自由之名,散播违法信息”,“港独”违反《基本法》及广大市民意愿,要求高校“果断取缔所有违法‘港独’宣传品”,并促请教育局与院校沟通,向社会交代,以防高校被利用作宣传“港独”。

香港教育局发言人回应称,“港独”不符合“一国两制”、《基本法》以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教育局一直鼓励高等院校落实措施加强有关《基本法》的教育,让学生对《基本法》有全面而正确的理解。教育局称,将与大学保持联络,了解进展。

香港教联会主席黄锦良称,“港独”违反《基本法》,因此不应该被讨论。中大学生会外务副会长朱安妮11日出席电台节目时则宣称,即使《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不代表不可以讨论。教大学生会以校方泄露张贴冷血标语的闭路电视视频为由,要求校长张仁良道歉。张仁良11日回应称,校方绝无向外公开或发放有关截图,民主墙将继续由学生会管理。

数百名香港中文大学的校友11日在香港报纸上刊登联署声明,斥责“港独”分子假学生会之名横行于校园。参与联署的凤溪公学行政总裁马绍良表示,“我们要联署发声,让学生知道他们已玩过火,违法入狱必影响学生的将来,校友有责任救他们。”他认为,“港独”不能讨论,只能教导学生不应该去做,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否则岂不是杀人放火以至抢掠都可以讨论?”

对于如何在法律上追究煽动“港独”者的责任,资深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接受港媒采访称,挂起“香港独立”标语,是挑战中国主权、分割国土,标语明显具煽动性,属于严重违宪,“会有刑事后果”。他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相关罪名,称有关行为有可能犯法。“胡汉清认为,港府也对事件负有责任,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4条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动刊物的权力,因此执法人员有权移走“港独”横幅和传单。

香港大律师、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11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根据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相关条文,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对其的离叛;或者发表煽动文字等,都可入刑。但有一种声音认为,这条法律与《基本法》第27条有关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冲突,这些鼓吹“港独”的年轻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看到这点,认为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马恩国表示,可以由私人对鼓吹“港独”者提诉,经律政司同意,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款开启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律师就辩论这条罪行是否合宪,可能由高院打到上诉庭,再打到终审法院,在终审法院这个阶段可以提请人大释法,人大释法就可以解释,相关条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优先于言论自由。这样就可以不用通过23条立法,只需启用旧的法律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马恩国认为,只有通过人大释法,才能把香港言论自由的底线给拉回来。如果只靠香港法院很难,香港没有这个政治底气,只有人大释法才能达到干净利落的效果。其实国际上也有很多言论自由受限的法律规定,比如,根据英国种族及宗教仇恨法,任何人用恐吓性言辞或展示任何恐吓性文字意图激起宗教仇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根据德国刑事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散布有关违宪政治组织或政党的信息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

关于沭阳网 | 本网动态 | 联系方式 | 投稿荐稿 | 免责声明 | 广告投放 | 微信平台 | 意见反馈 | 删帖须知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手机站
Copyright © 2007-2018 0527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702448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