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南京市中院通报了2016年非法集资案的典型案件。其中曾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达4.23亿元,实际造成131名群众损失1.49亿多元,是2016年单个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1月23日起,被告人曾勇担任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盟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曾勇、何绪彬经商议,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盟信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何绪彬等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曾勇、何绪彬共计向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为1.4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被告人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被告人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罚金。据了解,在曾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曾勇等人成立的“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蒙蔽了大量参与集资的人。
在陈文超集资诈骗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力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裕为偿还巨额债务,经与该公司财务经理孙景春、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商议,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新世界中心A座2208室设立力福特公司南京分公司,由陈文超、唐洪亮招募集资团队,共同进行非法集资。李广裕将50%集资款作为陈、唐二人集资团队的收益,集资本金和利息由李广裕负责归还。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文超与唐洪亮等人明知大部分集资款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仍以力福特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小广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马贤信、平月珍等159名被害人集资款7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2013年11月,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在帮助李广裕等人重新招募、培训部分集资业务员后,带领其集资团队人员离开南京。
市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超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胡志国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胡志国与周超从他人处接管控制江苏鸿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胡志国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先后成立南京聚福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鸿富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胡志国在鸿通公司、聚福堂公司、鸿富堂公司无资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招募唐卫东、樊子星、杨宗飞、张灵栓、朱忆、李硕等人,利用上述三公司名义,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以“海南沉香园扩建”、“天香堂养生旅游度假基地”等项目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胡志国虚构了鸿通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在海南有4700亩沉香园并盈利、南京天香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等事实,夸大鸿通公司投资“广西凤山养生旅游度假区”、“天香堂养生旅游度假基地”、“防爆加油站”等项目规模和收益,并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组织参观、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所得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款本息,支付公司业务员佣金、提成,购买房产、车辆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宋琳、郭川宁、王志芬等704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392329亿元不能返还。2015年3月底,被告人胡志国携带集资款119万余元逃匿。
市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志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志国未提出上诉。
鼓楼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卫东等人九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八万元罚金。
刘其军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13年8月,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预谋设立公司并搭建P2P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给投资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其军等人注册成立都梁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经济、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及投资项目管理。后被告人汪忠洲为该公司搭建都梁创投平台。2013年9月,被告人刘其军聘任被告人陈上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安排被告人钱广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都梁公司设立后,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为达到迅速骗取大量资金的目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指使被告人陈上升、钱广程等人,在江苏省淮安市、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2201室等地进行非法集资。为骗取投资人信任,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通过召开投资人见面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并假冒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亿佳德物流有限公司等名义,虚构上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都梁创投平台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并以上述公司名义与众多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书》,投资人将借款汇入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指定的账户。后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将非法集资的款项用于归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债务等,造成106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5,426,965.15元的损失无法偿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陈上升、钱广程在都梁公司任职期间,为都梁公司吸收投资款提供银行账户,被告人陈上升担任南京客服负责人并发布借款信息,被告人钱广程参加投资人见面会并提供企业资料用于发布借款信息,协助被告人刘其军、汪忠洲,以借款为名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陈上升自2013年9月至11月间,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400,826.03元;被告人钱广程自2013年10月18日至11月间,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88,318.18元。
秦淮区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其军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忠洲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上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钱广程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其军、陈上升、钱广程提出上诉,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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