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省总工会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具体要求。
1月7日,省总工会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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