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市民误转近33万至他人账户 法院调解挽回损失

江苏要闻江苏电视台2017-01-1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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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市民误转近33万至他人账户 法院调解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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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市民误转近33万至他人账户 法院调解挽回损失

在购货打款时,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误把334566元购物款汇入陈姓男子银行卡内。近日,案件经沭阳法院审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陈某于限期内返还原告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33456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5342元,由原告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负担。

案情简介,2016年6月8日,沭阳桑墟镇某木业制品厂负责人张某应售货方要求,在操作网银转账时,由于陈某与该厂曾有过合作关系,该厂网银收款人名单里有陈某的账号,加之,该厂负责人张某业务不精,操作时疏忽大意,误将应该汇入他人账号的货款334566元汇入陈某账号。

事后,沭阳桑墟镇某木业制品厂负责人张某经过核实,遂多次向陈某追讨,但未能讨回,诉诸沭阳法院。

案件审理调解:2016年6月13日,沭阳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16年6月14日,沭阳法院在基本掌握了案情的基础上,应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作出冻结被告陈某涉案银行账号的存款334566元的民事裁定。

2016年7月13日,沭阳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可见,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并非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但利益的获得又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不当得利者应当向权利人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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