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自己“帮忙”进行返工,赵某作为公司业务经理,就组织几个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干活,最后客户将费用打到了赵某的私人账户中。对此,赵某所在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赵某不当得利,将钱上交公司。围绕这笔“返工费”到底是该归个人还是公司,赵某和所在公司打起了官司。记者1月11日获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诉求,判决赵某返回相关费用。
赵某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6年1月份,公司的一家供应商向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存有污垢,需要返工。由于供应商所在城市较远,为了节省成本,供应商委托赵某进行返工,赵某遂安排包括其在内的四个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将产品中的污垢清洗干净。
几天后,供应商经赵某示意,将返工费940元汇入赵某私人账户。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该返工费应归企业所有;赵某则认为,该940元系其组织人员利用休息时间为供应商返工的费用,应为合法获得的劳动收入,不构成不当得利。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作业指导》一份,上写明:对于正常订单外的各类费用如样品费、网费、特殊加工费(如返工费)以及索赔等需向客户应收、应付款的,应在收到客户通知确认要收付的情况下,24小时内填写《其他应收应付通知单》,通知财审部应收账款岗位,由该岗位授权相关部门向客户出具商业发票收款或安排扣款。
对于《作业指导》,法院予以确认,认为该条款规定了除正常订单外的其他向客户应收款,均应通过财务部门授权相关部门后收取,赵某并无私人收取客户应收款的权限。本案涉及的940元返工费,系赵某组织公司员工工作而产生,内容亦与公司业务相关,该费用应由公司收取,赵某无私人收取并分配的权限。赵某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返工费汇入其私人账户,其取得该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同时,赵某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知晓,故其取得940元并非出于善意,公司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4月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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