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被打假 南京中院开首份罚单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8-01-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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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碰瓷”的奶粉罐底条码证实,并非涉案超市销售

快报讯 1月1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1月12日,南京中院对其作出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这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开出的第一份罚单。

据了解,吴某称自己在某超市购得的婴儿配方奶粉是过期食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诉。超市提出,从未销售过与案涉产品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该过期食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购买后“掉包”的。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奶粉是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公司,并非来自于涉案超市以及其唯一供货商南京某贸易公司。

法院认为,超市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奶粉并非该超市销售。同时,被上诉人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是涉案超市销售的同一产品。超市提出的涉案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并非其销售,不应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对此上诉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1月12日,南京中院认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案件审理,开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这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法院表示,新消法最高10倍的惩罚性赔偿,原本是约束商家行为的一把利器。“职业打假人”打假应采取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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