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华某通过“神州专车”APP接了单,可在送客途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死。
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神州专车”APP不担责任,华某与“神州专车”背后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由保险公司和“神州专车”背后公司共同赔偿33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无锡地区网约车交通事故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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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路上撞死行人负同等责任
无锡的华某注册了神州公司的网约车,平时开着登记的别克君越专车载客谋生,神州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
2016年7月15日下午3点多,华某在手机上接了一条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通过“神州专车”APP发出的订单,内容是“某客户需从无锡市火车站到某酒店”。
根据提示,华某开着这辆专车接了客户并将其送至酒店,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庄某不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华某付了8562元抢救费。
此后,庄某亲属钱某等人即以华某、神州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赔偿16万余元,由华某、神州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保险额度不足的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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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神州专车”背后公司为被告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华某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表示对自己是否应当赔偿不是很懂,限于自身经济能力,希望通过调解,愿对法院核算的准确金额作出赔偿,调解结案。被告神州公司则辩称,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华某是自己公司的职工,公司没有共同赔偿的义务。
办案法官主动向华某调取了“神州专车”订单,并调查他获得该专车资格的途径、日常驾驶收入的来源方式等,结果发现:华某是事故前一个月,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委托神州公司具体操作面试,实际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的专车驾驶员。
华某的这次驾驶行为,是接受了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在“神州快车”APP上发出的客户网络订单而为。据此,法院依法追加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为本案被告,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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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司机和专车平台 不用赔偿损失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神州专车公司仅是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而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是通过“神州专车”APP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的企业。没有证据证明神州专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华某虽是直接侵权人,但实际的用人单位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他接受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发出的网络订单指令而出车,驾驶行为具有履行工作职务的特定性,驾车行为是完成该工作的必要条件,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华某的本次驾车行为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成果。
法院经计算,判决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度赔偿169854元;判决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保险额度不足部分16587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华某个人垫付的抢救费8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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