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尹瑾 吴晓蕾 记者 何洁)和 " 老婆 " 一起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结果贷款还不起了,被银行告上法院,老婆却说她没有签字贷款。一查之下,之前签字的 " 老婆 " 竟然是花钱雇来的。那么这个房产抵押合同还有效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2014 年 4 月 28 日,陆某与 " 老婆 "" 冯某 " 来昆山某银行营业厅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 冯某 " 向该银行借款 23 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以昆山市千灯镇的一处房产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
贷款初期,陆某尚能按时还款,后来因连续多期未按时偿贷,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法官发现,该借款合同中的 " 冯某 " 并非本人签字,冯某在庭审中亦否认该字是她所签。
据贷款经办人员回忆,陆某和 " 老婆 " 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当时的大堂经理核验证件后对上述证件进行了复印。当时由陆某先在贷款合同等材料上签字,然后陆某说让 " 老婆 " 签字,同行的女的就从口袋里拿出身份证,在材料上陆续签字了。经办人员称,他当时核对过证件照片,和那个女人长得很像,还拍摄了陆某和那个女人签字的照片。
" 现在在案件审理中,陆某又说合同上不是他‘老婆’签字,我很惊讶。" 经办人直称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他提供了申请贷款时签字照片两张、催收照片一张。
经陆某、冯某当庭辨认,上述照片中的女人并非冯某本人。陆某还称其实他也不认识这个女人,是介绍他办理贷款的马姓男子花钱雇来的,之后三人一起找到银行的经办人员,办理了签字等贷款手续,经办员并不认识他们。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有夫妻一方有效签字的贷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能否成立。
承办法官认为," 冯某 " 的签字并非被告冯某本人所签,其对于抵押事宜亦不予认可,该合同中关于房屋抵押部分的约定对冯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已经通过陆某提供的证件原件对两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验,且系陆某带着所谓的 " 老婆 " 去银行处办理签字等贷款审批手续,陆某亦表示贷款经办人员之前并不认识其夫妻二人,故银行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亦向陆某发放了贷款。最终法院认为银行基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有权在陆某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就抵押房屋取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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