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给家人多一份保障,许多市民都会投保人身意外险。市民林女士的父亲购买了人生意外险后,出了一场车祸,出院2天就死亡,保险公司却以“非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0万元。
2016年5月30日,林某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保险(保险金为1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受益人为女儿林女士。当年10月6日,林某在外出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天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肺中叶及两肺下叶炎症、挫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当年10月14日,林某出院,出院情况为:好转,有时仍有胸部疼痛感,无发热。然而,两天后的中午12点,林某突然晕厥,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伤心过后,林女士向这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几天后,保险公司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根据林女士提供的出院记录及相关证明的记载,林某因车祸导致胸骨及右侧肋骨骨折,后在医院进行救治,病情好转并稳定,林某是在符合出院条件的情况下出院,在家中休养时因“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引起心跳呼吸骤停的因素是多种的,该死亡原因并不能证明是意外造成的。总之,林某的死亡原因并非是意外伤害导致,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今年1月12日,林女士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疗机构未对导致林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的原因作出诊断,但结合事故发生时林某年龄偏大、伤情较重(双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创伤性湿肺、纵膈血肿)、出院时间仅2天,及医院出院记录载明林某出院时只是好转,实际并未痊愈的事实,法院认定林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辩称,引起“心跳呼吸骤停”的因素有多种,并非交通事故造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保险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庄奕 天法)
延伸阅读: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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