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

江苏要闻2013-04-0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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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4月1日出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在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和宿迁市五市试行大病保险试点,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市确定,但不得低于50%。在试点的基础上,明年全省全面推行该项制度。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与一般医疗保险的保费需由个人缴纳不同,城乡大病保险不用参保人员个人掏钱,资金由医保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划拨。《通知》明确,我省将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与养老、医疗保险由政府社保机构运作不同,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其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我省要求各地可在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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