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溧水区的阿松和阿美是兄妹,双方已各自成家。阿美因从小智力欠缺,平时常去哥哥阿松开的煜贇宾馆。在宾馆内,有一处阿松2009年挖的池塘,2011年阿美竟然不小心落入池塘内,被救出来时已不幸死亡……不久前,阿美的丈夫将阿松告上法庭,要求阿松赔偿数十万元。
妹妹是工作时出事的吗?
2009年,阿松建设了煜贇宾馆,开业后煜贇宾馆内只有一名员工,并没有看门保卫人员。宾馆院子内有一个蓄水塘,是阿松2009年挖的,面积大概在一亩左右,蓄水塘的四周均未建有护栏。
2011年6月24日10时许,当地派出所突然接到报警,阿松的亲妹妹阿美在煜贇宾馆内不慎落水。后来,阿美的丈夫贺航把阿美救上岸,但不幸的是阿美已经死亡。
事后,阿美的丧事均由阿松一人办理。然而,因对死亡责任的承担产生矛盾,妹夫贺航作为原告,于2013年12月将阿松告上法院,要求阿松赔偿人民币66万元。
阿松的妹夫认为,妻子阿美是受阿松雇用到宾馆帮忙的,喂鱼时不慎滑入池塘溺亡,因此阿松要对阿美的死负全责。但是阿松认为,因阿美儿时患病导致智力欠缺,平时正常家务和生活都难以自理,他从未雇用过阿美从事打杂工作,因此对阿美的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未尽合理安全保障担责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美在阿松经营的煜贇宾馆内的蓄水塘溺水而亡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贺航主张的阿美与阿松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认定,并无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但考虑到煜贇宾馆内的水塘并非自然形成,是阿松为了修建煜贇宾馆而挖的消防水池,而且是阿松主动将阿美一家接至煜贇宾馆内居住,对此,阿松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阿松应当对原告损失总额为430413.5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43041.3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5000元,上述损失合计为48041.35元,其中扣除阿松已付的21603.5元丧葬费,阿松尚需支付26437.85元。
综上,判决阿松支付原告贺航赔偿款总计2643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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