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千万的22间门面房因为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为了躲避执行,竟然指使他人打“假官司”。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南京某公司股东、被告人蔡中的行为构成指使他人做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认定同案犯张叶红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3岁的被告人蔡中是南京优德尔蓄电池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尔公司)股东,2011年10月31日,因优德尔公司与一个叫卫强的老板引发合作协议纠纷,卫强向南京原白下区法院(现更名为秦淮区法院)起诉优德尔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同年11月1日,根据卫强申请,该法院查封了优德尔公司位于淮安文庙22间门面房的核心资产。蔡中为不使价值千万以上的22间门面房,在案件执行中全落入卫强之手,于是随后计谋应对策略。
2012年4月16日,蔡中与一个叫孙俊的老板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孙俊以1500万元的价格受让蔡中所持有的优德尔公司99%的股权,合同签定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随后,蔡中联系一个叫陈娟(另案处理)的女子,要她以自己名义借款给孙俊,让孙俊用于购买自己的股权,陈娟表示无钱可借,蔡中告知钱由自己先打一部分。同年8月29日,孙俊与陈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其向陈娟借款1500万元,并由陈娟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蔡中。之后蔡中先通过他人账户向陈娟汇款,再由陈娟将款项汇至蔡中账户,蔡中再将款项返还他人的方式,共计发生往来款项440万元。
同年11月16日,白下区法院判决优德尔公司回购卫强持有的某公司225万股股权,并向卫强支付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及利息。同年12月14日,孙俊短信告知蔡中:“经慎重考虑,我决定不参与你有关恶意诉讼一事,经我了解这是违法的,因此请选择其他方案或人选。”12月17日,蔡中、优德公司法人张叶红及孙俊等人经协商,最终解除孙俊与陈娟之间的借款协议,由张叶红与孙俊、蔡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由优德尔公司作为担保人。该协议约定张叶红受让孙俊持有的优德尔公司99%的股权,孙俊尚未支付蔡中的1023万元由张叶红与蔡中直接结算。这之后,蔡中与陈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蔡中将张叶红所欠1023万元债权转让给陈娟,由陈娟在一年内将该款支付给蔡中,债权转让后由陈娟直接向张叶红主张该1023万元及利息,并且约定南京优德尔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布局到这一步后,蔡中聘请了律师,并将相关材料寄给陈娟,要求陈娟以自己的名义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31日,陈娟授权蔡中委托的律师刘凯起诉张叶红及优德尔公司,因债权转让数额为1023万元,已超过基层院当时管辖案件的立案标的,法院无法收案。2013年1月,张叶红向陈娟汇款26万元,2月1日,律师刘凯代理陈娟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叶红及优德尔公司还款997万元,蔡中支付了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根据蔡中的安排于当日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张叶红同意于2013年5月15日前归还陈娟997万元,逾期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优德尔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法院作出(2013)鼓民调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内容予以确认。
其后,蔡中持陈娟签字的相关申请执行手续及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2月27日,张叶红代表优德尔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指该公司总计债务2936万元左右,位于淮安文庙的22间门面房估价1287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建议各债权人包括陈娟(实际为蔡中)按43.8%比例分配。
2014年1月,卫强向检察机关举报优德尔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并申请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收到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函,次日即对“蔡中、孙俊、陈娟、张叶红等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4月15日,民警将张叶红抓获,2天后蔡中到派出所了解张叶红相关情况时被民警抓获。2015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运用1+N陪审模式,组织1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陪审。目的是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等方面,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供法院在判决时予以吸纳参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中妨害司法管理秩序,指使张叶红做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叶红帮助当事人蔡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缺少事实和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中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叶红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纳。但认定被告人蔡中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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