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陈某相识于常州,两人共同爱好吸毒,逐渐成为了朋友,毛某告诉陈某自己能拿到冰毒,陈某回到溧阳后,就成为了毛某的“常客”。今年春节前夕,陈某再次拨通毛某的电话,让其购买冰毒,并送至溧阳某小学门口。1月23日,毛某按陈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用陈某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至其银行卡上的6800元钱在常州购买了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常州市区乘坐黑车送至约定地点,将毒品交与陈某并收取陈某支付的出租车车费人民币400元后,立即返回常州,但毛某在溧阳某小学门口将冰毒给陈某时,鬼鬼祟祟的身影引起了禁毒大队民警的警惕,后经侦查,毛某被抓获。
站在被告席上的毛某一直辩称,自己只是代购毒品,又不是贩毒,怎么还要被判刑?其实,无论是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都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毛某被常州溧阳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为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毛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5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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