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68000买女婴 买卖孩子双方均被判刑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07-0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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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儿子患有残疾,江苏如东市民吴某峰想要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便通过中间人花68000元购买了一个女婴,殊不知他的这一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买卖孩子的双方均被判刑。

吴某峰因儿子患有残疾欲收养儿童,便四处打听哪里有婴儿可以收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很快他打听到花某有门路可以搞到小孩,便和其联系,表示自己要收养一女婴。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对价格达成协议并预付了订金。之后,花某便联系上贵州籍男子白某,请其帮忙寻找合适的女婴。白某又联系上贵州籍女子何某,请求帮忙寻找合适女婴。

2016年9月上旬,花某等人租车从如东出发至贵州省凯里市,找到白某,由白某带领找到何某、张某。何某、张某交给花某一女婴,在查看女婴无肢体残疾后,花某付给白某人民币45000元,白某将其中一部分钱分给何某、张某。随后,花某将女婴带回如东,以68000 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峰。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花某、何某、张某贩卖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白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花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何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吴某峰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相应提高了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不仅入罪且一律判处相应刑罚。国家对公民收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规定,广大市民如果想要收养小孩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切不可用金钱购买的方式来达成目的。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心之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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