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车主醉酒后没开车仍被判刑 只因这个操作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8-08-1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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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金琦 记者 严君臣)危险驾驶罪自 2011 年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南通有位车主喝了酒并没有开车,却同样追究刑事责任,难道真的是躺枪?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8 月 8 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据悉,这是南通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去年夏天,徐某、邵某与另外两位朋友相约在港闸区一家饭店聚会。推杯换盏间,四人喝下了两瓶白酒及若干瓶啤酒。朋友相聚,本是开心之事,但邵某却听一名朋友说起,有人在外面说他的坏话。邵某哪咽得下这口气,立刻打电话与对方约好在附近某茶楼见面。酒足饭饱之后,邵某急匆匆的带着三位朋友准备驾车前往,却不知是因为酒精上头还是情绪激动,邵某几次都没能将车钥匙插进锁孔。徐某见状,主动提出由自己来开车,并拿走了邵某的车钥匙,其余二人则把邵某扶到了车后座上。

四人赶到茶楼后,一言不合就与对方发生了冲突,扭打在一起,群众纷纷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徐某嫌醉酒驾车。经抽血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6.5mg/100ml,系醉酒。法庭上,徐某、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邵某明知被告人徐某饮酒,在徐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后,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由徐某驾驶,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两人的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等因素,港闸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司机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车的车主邵某因明知徐某饮酒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介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大家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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