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知名酒厂打假人员的举报,称有两家烟酒店销售假冒该厂的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出动,经厂家打假人员的鉴定,这两家烟酒店内均有假酒在售。
一家店只留存供货者手机号
不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发现,卖假酒的烟酒店A,经营者只留存了供货者的手机号码,连对方的姓名的都不知道,更别提向供货商索要其他材料了。虽然有一张进货票据,但票据上仅有“白酒”“4箱”字样,没有供货商的签字盖章。经营者通过电话联系供货者后,供货者矢口否认其向烟酒店A供货,之后就干脆拒绝接听电话了。
该假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烟酒店A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烟酒店A进行立案查处,将假酒予以没收,对烟酒店A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罚款,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另一家店保留了相关证件
烟酒店B的经营者多留了个心眼,进货的时候要求供货商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每次进货留存了进货票据,票据上有供货商的盖章。同时,进货票据上记载的酒和店内在售的酒相对应。烟酒店B做了这些,是不是就能不被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
烟酒店B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八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烟酒店B的处理只是要求其停止销售假酒。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假酒的来源,将情况通报给了假酒提供者的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索要供货者材料,追根溯源可免除相关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会被责令整改,并被警告,如果拒不改正,还将被处以5000至50000的罚款。而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即使食品出现了问题,经营者可以免予被处罚。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经营者也可免予处罚。此外,《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论经营规模大还是小,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体户,也不论是实体经营还是网络销售,都一定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的合格证明等各类材料,保存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一旦销售的商品出现问题,经营者可以追根溯源,减轻或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但这正是目前许许多多经营者容易忽视的地方,一旦销售的商品出现问题,又无法证明商品的来源,后果往往只能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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