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为一条金毛狗引起争执和厮打,其中一位持铁锹拍伤另一位的头部。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鲍某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等合计7643.26元。
2016年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周某驾车去沭阳县新沂河游泳时经过鲍某家的门口,发现鲍某家门口有一条金毛狗很像自己家一年前被偷走的狗。
于是,周某停车上前查看,确定这狗就是自己家的,正准备抱起带走,鲍某出门看见了:“放下,你敢偷狗我对你不客气。”“这狗是我家的怎么到了你家?你这狗是从哪来的?”周某问鲍某。“狗是我买来的。”鲍某答。“你若说不出卖狗人,那你就有偷狗的嫌疑。”二人语言不合吵了起来,继而引起推搡。
周某30多岁,年轻力壮,鲍某是一位60多岁的老头。眼见自己要吃亏,鲍某转身回到自家门前,拿起一把铁锹,在周某头上拍了一下,周某顿时血流满面。事发后,周某在沭阳县城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枕顶部头皮挫裂伤,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3632.38元。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后来,周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鲍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0632元。被告辩称:是原告先动手打我,我是正当防卫,我是不会给钱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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