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2·18”抢劫案劫匪判死缓并没收财产

江苏要闻2013-09-2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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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海陵法院公开审理“2·18”黄金抢劫案,李某某被判死缓,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间,福建人李某某流窜福建省福州、江西省景德镇、江苏省泰州等地,5次盗窃汽车,4次抢劫黄金珠宝商店,劫得黄金项链、金条等价值947807元。今年2月18日,李某某在泰州抢劫18根黄金项链,价值45万余元。50个小时后,泰州警察在温州一家宾馆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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