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不及时将人送医治疗,反而通知家长,眼睁睁看着家长独自陪着孩子前往医院。学校做法激怒了家长。近日,常州天宁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21.5万元,并支付后续治疗费8.5万元。
张强,13岁,天宁区一小学学生。去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张强下课后准备上厕所,便爬上4楼楼梯从扶手滑下,不慎摔至三楼楼道内。见出了意外,学校通知了张强之母刘玲。20多分钟后刘玲急匆匆赶到学校,发现儿子伤情严重,立即将儿子送往医院,被确诊为脾破裂、左肾破裂、腹膜后血肿、左尺骨鹰嘴骨折。后来,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张强之伤构成七级伤残。
今年6月,张强向天宁法院起诉。学校的辩解是,楼道内设置了“严禁攀登楼梯扶手”等相应的警示标志,已尽到相关提醒义务。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提示教育义务与人身安全保护的责任。学校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但未能及时做好制止和教育工作,未尽到应尽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张强受伤后,学校亦未能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张强作为已年满11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对从学校教学楼楼梯扶手滑下去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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