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龄女电视相亲遇男神 分手被追讨10万元

江苏要闻2013-10-2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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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电视婚恋节目,促成一对男女甜蜜牵手。一段曲曲折折后,这桩好事最终流产。男方随即向女方索讨恋爱期间的馈赠及彩礼。昨天,苏州相城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判令女方折价返还前男友钻戒、彩礼等价值4万元。

年近三十的张小姐是一家中型企业的销售骨干。在事业上,她年纪轻轻已是公司高管,算得上名副其实的“白骨精”。然而,在感情上,她却始终没有找到倾心的男友。面对亲友的百般催促,张小姐也不免为自己的终生大事暗暗着急。去年三月份,张小姐在收看某电视台主办的婚恋交友节目时,被男嘉宾杨先生沉稳的气质和不俗的谈吐所打动,芳心暗许,主动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并直接联络。两人见面后,双方印象均不错,很快就建立起恋爱关系。

恋爱中,两人一度情热似火。男方不时送上一些小礼物,过年时也带着女方回家面见父母。男方父母给了女方一个不小的红包,杨先生甚至奉上一枚一克拉的钻戒向女方求婚。可随后双方因琐事交恶,感情消失殆尽。某一日,杨先生突然以性格不合为由,主动提出分手,还开出一张清单,把恋爱交往期间送给张小姐的钻戒、小礼物、订婚礼金及其他吃喝玩乐开销一应列明,要求张小姐立即返还相应费用10万余元。

起初,张小姐急于摆脱这段梦魇般的感情,在QQ聊天时告诉对方,这些钻戒和礼物会如数奉还。事后,她又觉得自己委屈,对杨先生的行为心生不忿,于是拒绝返还。谁知道,杨先生竟偷录了两人的电话内容,将通话记录连同QQ聊天记录一并作为证据,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结合各项证据,对于杨先生给付张小姐彩礼的事实予以认定。法官认为,订婚钻戒、订婚礼金、过年红包,这三样属于贵重物品和大额款项,张小姐应酌情返还。至于订婚礼物及平时交往中男方赠予女方的礼物及购置的物品,价值较小而且亦符合人际交往中的风俗习惯,应认定为赠与,张小姐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张小姐应当折价返还杨先生4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些价值较小、属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的礼物赠予,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予方一般也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对于一些价值较大、以结婚为明确目的指向的礼物往来,或者明确系给付的彩礼、钻戒、订婚礼金等财物往来,赠予方在结婚未成后,如果向法院起诉提出返还财物的请求,则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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