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贾女士专程来到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向该院民行部门赠送锦旗并表示感谢。在检察院的帮助下,她解除了因丈夫外遇导致的数十万债务纠纷。
半年前,申请人贾女士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四五年前,我丈夫唐某有了外遇,在外四处举债挥霍,我忍无可忍和他离婚了。可债主起诉到法院,判决由我来承担他欠下的数十万债务。现在,判决将要执行,可我们家只有一套老房子,这不是要我们母女无家可归吗?”她哭诉道。
原来,贾女士靠着打零工维持全家生计,还要赡养患病公婆、供养20岁的女儿上大学。这样一个本就不易的家庭,却因前夫的举债陷入了更窘迫的境地。
检察官细致审查了案件卷宗材料,详细询问了贾女士有关借款的具体情况。查明,唐某的借款分两部分,一部分借款是唐某与案外人杨某共同署名的借款,另一部分借款是唐某单独署名的借款。法院判决贾女士承担的理由是,贾女士没有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那么,贾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这些借款的还款责任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由“被举债”的一方来证明,这也是法院让贾女士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最新规定并不适用于之前的案件。因此,贾女士要从“从天而降”的债务中脱身,还需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件承办人介绍道。
对于唐某与案外人杨某共同署名的借款,很明显不能直接推定为唐某与贾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案件审查的焦点集中在唐某单独署名的借款如何认定。检察官发现,在原审中,唐某并未出庭,出借人景某、白某解释借款用途为贾女士、唐某家里拆迁要新建房屋以及浴室经营。
为查明事实真相
检察官依法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
经查,唐某、贾女士家现有房屋于2010年11月前已全部建好,之后未因拆迁等搭建房屋;唐某家所经营浴室在2013年即被自来水公司切断水源,不再经营。因此,债权人所述借款理由并不成立,借款并未用于贾女士夫妻共同生活。
2018年3月9日,镇江市检察院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新祥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意见,他表示:
“唐某与案外人杨某的共同举债不能直接推定为唐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它借款用于唐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唐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0月30日,由镇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贾某与景某、张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判决唐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尘埃落定,5年的案子得以改判,贾女士和家人保有了安身之地。
信息来源:镇江检察在线、正义网
编辑 | 爪子,审核 | Mr.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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