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江苏要闻2012-11-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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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文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通知规定,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制度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的产权房,继承、受赠的产权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通知明确了4点户口迁移政策:1.在设区的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具体规定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压力不大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2.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及住所的相关人员即可落户。无锡、苏州所辖县级市市区,可具体规定职业年限和住所面积。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凭合法稳定住所落户。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面积限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4.农村居民在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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