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解读

江苏要闻2012-11-2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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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这是我省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7·23”重要讲话、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托底保障   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民生幸福指数,也包含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幸福指数。《意见》首先要求,要着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收入增幅。2015年,苏南所有县(市、区)及苏中、苏北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     要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福利服务需求。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展,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良性互动。到2015年,全省90%的城市社区、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全省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6.4个,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   完善拥军优抚安置体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均增长15%以上,2013年实现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全覆盖。   《意见》还强调,要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实施慈善组织评估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力。   整合资源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如何调动整个社会资源,解决民生难题?唯有通过改革,增加内生动力。”吴洪彪说,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民政公共服务领域,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参与兴办公益性社会事业。   目前,我省正试点政府购买公益服务岗位、调整人事制度、引入企业法人治理等方式。南京、苏州、无锡等市接受政府授权委托事项的行业协会达455家。但有些地方转移力度不足、速度缓慢、范围过窄。为此,《意见》强调要“建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通过政府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办法,解决服务不足的问题。   此外,《意见》也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进一步细化并及时公布民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重要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夯实基础    解决民政机构人财物难题   《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按照总人口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将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公益服务岗位,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等。   吴洪彪说,这一系列刚性措施,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问题,为民政部门解决有人办事、有能力服务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全国具有率先意义。   《意见》还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税务、物价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各地要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吴洪彪说,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推动“民生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着力扩大内需,与民生建设息息相关的民政项目也应纳入国家扩大内需的盘子。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实施社区平台、养老服务、福利事务、优抚安置、防灾减灾和民政信息等六件民政“实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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