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滥用诉权8年间提诉讼81件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江苏要闻南通网2017-11-2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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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一揽子解决”承诺后,启东市王鲍镇人陈新在长达十年时间里,不间断围绕其与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经济合作社水泥制品厂的承包经营纠纷,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起各类诉讼,进而上诉、申诉,通过缠讼方式给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施压,以期达到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此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陈新提起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这也是启东法院首次针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26日,记者获悉,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年时间,陈新共提起诉讼80余件

自2007年5月作出“一揽子解决”承诺以来,陈新已围绕承包经营争议,分别以启东市王鲍镇塌水桥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法院、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提起行、民、刑、国家赔偿各类诉讼39件及上诉、申诉,总数多达80余件。

1994年1月,原启东市聚南乡合平村经济合作社(简称合作社)与陈新签订村企业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将村办原聚南乡合平村水泥制品厂发包给陈新承包经营。其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再审,陈新获合作社偿付给其的代垫款及约定利息1.5万余元,启东法院于2003年执行到位该案,陈新全额受偿。

其后,2005年,陈新针对南通中院再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原合平村给付垫付拖欠款4.8万元、拖欠款利息8.3万元、赔偿损失25.2万余元。2007年,合作社同意一次性给付3.5万余元。陈新收款后,于当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其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及由此引发的举报、上访、申诉等问题彻底终结,一揽子解决。

立案登记实施首年,就提起诉讼15起

然而,陈新却违反承诺,连续多年不间断以本已解决的争议为由,不断提起各类诉讼、上诉、申诉。立案登记制实施首年,也就是在2015年,陈新提起各类诉讼15起并上诉、申诉。

据了解,陈新诉请已在生效裁判中作出审理,但其仍坚持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陈新本次诉讼及之前提起的多次诉讼目的非正当性,且明显有悖诚信,属滥用诉权行为,启东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

陈新不服启东法院裁定,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在裁定中指出,陈新依法享有诉权,但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目的正当性且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指出,陈新就本案纠纷不具备起诉条件,其起诉构成滥用诉权,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纠纷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处理完毕,陈新就已被实体处理过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纠纷,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纠纷实质上不具备可诉性,且陈新就本案不具备诉的利益。

同时,该案纠纷历经20余年,三级法院为陈新提供了尽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必要的救济,不再具有诉讼的必要性和裁判的可能性。陈新明知或应当知道就本案及与本案相关诉讼不具备诉的利益,且其权利已经得到充分救济,但依然多次、反复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滥用诉权的明显故意。

诸多诉讼,主要都是为了发泄个人不满

裁定认为,陈新滥用诉权存在危害性,应予以必要规制。诸多诉讼的提起并无正当理由和目的,主要为了发泄对相关公职人员、国家机关未支持其个人主观私利的不满,显然偏离了权利救济的正常轨道,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陈新就本案及相关纠纷明显不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先后将多个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作为被告起诉,其真实目的并不在于真正实现合法权利或解决纠纷,而是让对方当事人处于被告的地位,遭受诉讼内和诉讼外有形或无形的负担和不利益。陈新滥诉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司法秩序,导致司法机关将大量的成本和精力用于处理无谓的缠诉之中,造成司法成本的不当增加。

裁定认为,对陈新的滥用诉权如不予规制,有损司法程序的终极性和司法权威。司法审判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程序上具有终极性,如任由当事人缠诉、滥诉而不予规制,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二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将形同虚设,司法审判作为定纷止争的公权功能将受到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必将遭受不当损害。

裁定认为,陈新滥用诉权的行为严重背离立案登记制设置初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

[责任编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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