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旭晖)宿迁市泗洪县的妇女娟娟(化名)是当地上塘镇人,因为孩子在县城读书,所以就在县城陪孩子
一起上学,方便每天接送孩子上学。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份,娟娟在送孩子上学途中遇上车祸身亡,在事故理赔时,肇事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娟娟是农村户口,因此理赔金额也应该少赔。
“她当时骑电动车和对方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据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代理律师高士勇介绍,可是在涉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时,却发生了很大争执,双方各执一词。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以及理赔的保险公司,均认为娟娟是农村户口,户籍和死亡证明也明确载明她是农村户口,肇事一方坚决要求按照农村户籍人口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律师介绍,如果根据城镇赔偿标准和娟娟的实际情况,娟娟家属应该得到100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如果按照农村户籍人口赔偿标准进行理赔,最多能赔61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娟娟长期在泗洪县城租房,夫妻双方并不依靠承包土地和农业种植作为生活来源,而且娟娟的两个孩子在县城的小学和幼儿园也都有各自的就读证明,完全可以证明娟娟是长期在县城生活的,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应该一直在她的户籍上做文章,以此达到降低赔偿标准的目的。
近日,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中,支持法律援助律师的诉讼请求,娟娟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应按城镇赔偿标准进行理赔,确定赔偿金总额为100万元。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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