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小伙被判3年 只因乘坐公交车时行为不当

江苏要闻泰州报业网2017-12-01 08:52
穿越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 分享更精彩

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靖江小伙陈某因为一元钱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在公交车行驶途中,陈某多次推搡司机,导致车辆相撞。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3月15日7时许,陈某在靖江新桥镇太和信用社附近等候228路公交车前往城区。上车后,陈某投币三元钱。可按照站数,需要投币四元。

“四块钱哩。”公交车驾驶员沙某看到后告诉陈某,让他再投一元钱。

“我以往都是支付的三元钱,凭什么无端涨价?”陈某不服,不肯再投一元硬币。

沙某不依,“公交票价是按段计价的,到你所去的目的站点需要投币四元钱。”

在和沙某争执的过程中,陈某拨打了父亲的电话,让父亲到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点等候。

沙某驾车到正大加油站站点停靠时,陈某要求沙某等待他父亲上车,沙某没有理睬陈某的要求,驾车起步前行。

眼看,父亲无法上车。陈某内心愈加不满,当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脑,并抓住沙某上衣后领推搡,拳击沙某头部,继续要求停车。

沙某为避让前方行人和车辆,便向左急打方向,致使公交车驶入逆向车道,撞上市民顾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

“没得命了!”“救命!”一车的乘客受了极大的惊吓。随即,公交车上乘客迅速报警。

陈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马桥派出所办案民警陈银说,陈某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说,案件审理时,陈某觉得自己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现场等待,属于自首行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然而,事实证明,乘客报警后,陈某仍旧与沙某扭打,乘客均在公交车内,而且公交车车门关闭,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无逃跑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所以陈某不构成自首。

最终,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这原本就是一场可以避免的闹剧,却因为当事人年轻气盛不饶人,在冲动之下就触犯了法律,希望大家在处理问题时多考虑一下后果,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沭阳新闻哥]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

关于沭阳网 | 本网动态 | 联系方式 | 投稿荐稿 | 免责声明 | 广告投放 | 微信平台 | 意见反馈 | 删帖须知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手机站
Copyright © 2007-2018 0527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702448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