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南京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烟、走私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获各类假烟18600余条,涉案价值400余万元。对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门发来贺电予以表彰。
2016年10月27日,南京江北新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案称:怀疑自己购买的香烟有问题。后经烟草部门鉴定,受害人购买的190余条硬中华香烟均为假烟。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并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侦办。
2017年8月1日,专案组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展开收网,一举破获“10.27”生产、销售假烟、走私烟案,先后在南京、广州两地抓获刘某某、吕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3名,并现场查获疑似各类卷烟18600余条,涉案价值共计约4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16年起,从广州上家吕某某处大肆购买假烟、走私烟,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寄至南京。随后刘某某安排徐某、刘某、张某等人在南京接货,并送至设置在江北的某处仓库保管。后再将这些香烟分销给南京的客户晏某某、李某某等下家。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 方 提 示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个人、单位经营烟草制品必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烟草制品构成违法甚至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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