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一和许某二是一对双胞胎兄弟,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教管,两兄弟高二未读完就双双辍学混迹社会。今年三月,许某一、许某二刚和社会上结交的 “死党”庆祝完自己的十八岁生日,打算第二天继续宴请大家给自己撑撑场面,可远在外地的父母按月打的生活费早已见底,囊中羞涩的兄弟俩无奈之下动起了抢劫的念头。
次日晚上9时许,两人相约在泗阳县某街道办附近的篮球场伺机而动,这时下班路过篮球场的被害人章某被许某一、许某二强行带至偏僻路段进行殴打,在索要钱财未果后,二人胁迫被害人章某带至其家中,在被害人章某家卧室内翻找到现金800元,随后两人携带现金逃离。
两兄弟抢到现金后喜出望外,当即呼朋唤友唱歌通宵好不热闹。可就在一群人推杯换盏之时,突然而至的民警将许某一、许某二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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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一、许某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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