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人共同作案就涉黑?淮安检察机关排除涉黑罪名

江苏要闻检察日报2017-12-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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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共同作案就一定涉黑吗

江苏盱眙:检察机关排除涉黑罪名,一起非法采矿案52人均获刑罚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孙代军)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12月15日,在江苏省盱眙县法院的法庭,一份长达90多页的判决对姜某等52名被告人全部处以刑罚。这起检察机关改变移送审查起诉罪名、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的案件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早在2014年8月,江苏省水利厅等多家单位联合发文,将洪泽湖水域列为禁止采砂区域,但仍有人目无法律,逐利而动。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姜某等52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采矿罪等6个罪名,移送至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姜某与章某、郭某等人发现洪泽湖南线19号和20号航标附近的水域(属盱眙境内)下有大量黄砂,遂安排人员占领该水域,悄悄组织开挖航道,以便顺利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为牟取暴利,姜某等人不断吸纳人员加入,最后形成一个涉案人员分别来自江苏省洪泽、盱眙、泗洪、南京以及安徽、福建等地,且大部分人有前科的犯罪集团。因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此案。

盱眙县检察院为此成立了专案组,由该院检察长潘建文带队办案。对于该犯罪组织是否涉黑,产生了质疑。从表面看,这个犯罪集团人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严密的纪律规定,但这些事实只表明符合涉黑组织犯罪中的组织性特征。

检察官审阅了100多册证据并到现场调查分析,发现该案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些特征:一方面,涉黑犯罪要求对一定领域形成控制,而以姜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仅仅是在洪泽湖一小块水域上形成非法控制,达不到对控制整个“领域”的要求;另一方面,涉黑犯罪要求犯罪组织有暴力犯罪,该犯罪组织在采砂过程中因为利益争夺内部起了争斗,1人重伤,1人溺水身亡,但犯罪组织所实施的暴力犯罪的对象是采砂船主,他们又构成共同犯罪集团。如果认定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双方利益应该是一致的,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去拿共同犯罪所得中所谓自己应得的部分,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或抢劫。而一旦去掉“暴力”这个特征,涉黑组织的罪名就不能成立。经过认真研究,盱眙县检察院对该案涉黑罪名未予认定。

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采砂行为,盱眙县检察院向水务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对非法采砂的重点地区加强巡查看守工作、规范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加强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等四项建议。

9月26日,盱眙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姜某等52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潘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该院还专门邀请了全国、省、市和县四级人大代表,市县两级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等10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希望今后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水务、环保、交通等执法部门的监督,督促他们一起形成有效的联动执法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还洪泽湖以美丽和安宁。”全国人大代表李叶红表示。

[责任编辑:妖猫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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