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钱财,沭阳县庙头镇一申姓女子竟狠心将自己刚刚出生10天的女儿拱手卖给他人,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沭阳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今,申某对自己所犯事实后悔不已。
2015年12月25日,家住沭阳县庙头镇的申某生下一个女儿,2016年,申某因与其男友杜某不和,通过QQ群发布想送养女儿的信息,并在与他人聊天中得知能够获利1万元至3万元,申某便萌生了把孩子卖掉换点钱的邪念。后经多人传播,家住涟水县唐集镇周某得知该消息,因周某儿子得了不育症,遂产生收买申某女儿的想法,并与申某电话联系后达成了买卖协议。
2016年1月4日,申某与周某约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医院进行交易,当日,申某将其女儿交给周某,并收取周某33000元钱。案发后,申某经沭阳县公安部门电话联系后主动归案,非常不解地问:“孩子不是我拐来的,孩子是我自己生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卖我亲生女儿也算犯罪吗?”周某在公安机关解救儿童时,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及阻碍解救的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周某明知系他人贩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周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申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阻碍解救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案发后能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申某、周某系初犯,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在案发后分别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且当庭能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申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申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追缴暂扣于沭阳县公安局的被告人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介绍,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在本案中,父母将亲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构成拐卖儿童罪。尽管没使用拐骗、绑架等手段,但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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