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严君臣 通讯员顾建兵)家住如皋江安镇黄庄村的李某失业后,四处借钱开办了一家小型的纺织厂。然而,男子张某拖欠他3万余元的布料款一直不肯归还,他竟然带着尖刀、辣椒水和电棒去催债,没想到冲动之下李某竟持刀将对方刺死。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中院了解到,李某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0岁的李某是如皋市江安镇人,平时为人老实,性格较为内向。李某原在南通某织布厂打工,后因经济不景气失业,从2013年起四处借钱在家里开了一家小型的织布厂。
2013年夏天,李某卖给张某3800米的布匹,总价格为34800元,但张某没有及时交付这笔货款。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张某打了欠条,承诺每年给6800元,分五年还清,但两年多下来,张某仍未能支付分文。
因当初做生意投资时,李某曾跟自己的姑父借了一笔钱。今年年初,李某的姑父不幸被查出罹患癌症,急需要花钱治疗。虽然姑父并未开口向他讨要借款,但他仍想尽快地还上这笔钱,于是李某决定再次向张某要钱。
今年1月18日下午,李某再一次去了张某的家,这一次他随身带了一把尖刀,一瓶辣椒水,一个电棍,想着如果要不到钱就掏出来吓吓他,看看能否逼点钱出来。张某坚称自己没有钱,说愿意用他做的四件套来抵债,但李某不肯要,于是双方就起了冲突。冲动之下,李某就持刀向张某的颈部、头面部等地方刺去,致使张某左侧锁骨下静脉破裂,最终导致大出血死亡。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李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李某协助他人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后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陪同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自愿认罪、悔罪,张某长期拖欠小额货款不还,有违诚信,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均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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