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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7
假冒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亿多
——南京检察机关查办黄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承办单位:南京市检察院
01
案情故事
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曾某伙同何某、黄某等人,除银行的正常利息外,以额外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曾某等人长期从事金融行业,专业性强,吸筹过程均系专业理财团队操作。为了蒙骗客户,他们将吸储地点装修成象真银行一样作为平台,从公司外部的银行门面,到内部的LED显示屏、叫号机,甚至柜员都穿着银行业务员一样的制服。门面立起来后,他们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在短短的二年不到时间,吸收存款超过4亿多元。
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曾某、何某、黄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但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承办人详细审查摞起来近两米高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到一审办案单位及现场核实证据,核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情况,并依法调取新证据。最后,上诉人曾某、何某维持原判。2017年4月,黄某被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2
履职看点
案件发生后,南京市检察院及时赴浦口区院指导事件处置,加强与浦口区政府合作,迅速公开案件信息,有效平息了舆论,阻止事态发酵。
在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侦查,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相关证据作为重点进行收集、调取、固定,对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二审期间,承办人全面梳理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核查非法集资款物的去向以及被告人的退赔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补侦意见,为追诉其他涉案人员及二审成功改判奠定了基础。
03
社会影响
本案呈现非法集资的新特点,主犯长期从事金融行业,专业性强,吸筹过程均系专业理财团队操作,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采用看似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罪犯还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化手段,有很强的欺骗性。面对舆论的哗然、受害人的督促,承办人严格办案纪律,避免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办理的各类情况发生,充分体现了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强化检务公开,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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