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1万元,只要回来了5000元,对这个结果,武进横山桥居民黄某却并不感到沮丧。原来,这笔钱他是11年前借给朋友的,直到最近,他才想到用打官司来讨钱。但是,这1万元债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按照现有证据这个官司打不赢的。不过承办法官黄文娣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通过调解最大限度为黄某维护了权利。
黄文娣法官上门为原告黄某(中)做调解工作
1张借条隔了11年才去起诉
黄某今年已经70多岁了。今年11月初,黄某拿着一份2006年出具的借条,将吴某起诉到法庭。
而吴某却辩称,这张借条是她丈夫陈某写的,她丈夫已去世11年,无法确认这张借条的真实性。同时,因黄某早在2006年阴历年底曾催要过一次,时隔11年,早已过诉讼时效。即使该借款属实,但已属自然债务,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听吴某这么一说,黄某感到极度委屈。他说,自己跟陈某原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6年时,陈某找到他帮忙,让他帮其渡过资金难关。当时,黄某瞒着家人借给陈某1万元。没想到几个月后,陈某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当年年底,黄某曾上门催要一次,但吴某母子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归还。
黄某说,10年来,每年他都到被告家中上门讨要。今年的9月,在吴某家要债的过程中,自己与吴某母子发生冲突,还报了警。在警察的提醒下,他才想到来法院打官司。
已过诉讼时效,原告面临败诉
法官审理发现,这张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钱,而且,对于没有偿还日期的债权,其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和吴某都认可,黄某第一次催要这笔借款的时间是在2006年,虽然当时没讨回,但此时黄某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他应该在诉讼时效(2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黄某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在2006年年底第一次上门要债就开始计算,为期两年。如今已过了11年,要通过诉讼来讨回这笔借款的话,需要证明自己每年都曾向吴某讨要过这笔借款。
法庭上,黄某再三表示自己确实每年都去吴某家里要过债,但就是没有证据,也提供不出证人。法官考虑到黄某年事已高,举证能力较弱,庭审后再次给予其一定举证期限。
然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黄某还是没有能提供新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可以直接驳回吴某的诉请。
庭外花功夫促使原被告双方和解
虽然这笔借款仅1万元,但这样不能化解矛盾。结案之前,黄文娣试着拨通法院特邀调解员即被告吴某所在的五一村村委主任朱瑞兴的电话。她先向朱瑞兴介绍了案情,请求他协助法院做被告吴某的工作。
朱瑞兴欣然同意,并先后两次上门做吴某儿子的工作。最终,吴某同意支付黄某50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黄文娣立即把这一情况转达给黄某,黄某听后表示愿意接受。
12月18日,经黄主持调解,黄某和吴某就这笔借款达成一致协议,吴某一次性支付黄某5000元。
黄某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事后,他专门找到法官和村委表示了感谢。
法官:“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
谈起办理这个案子的感受时,黄文娣用了英国作家麦克莱的一句名言: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原告黄某因为不懂法而让权利‘沉睡’,导致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败诉。但法官面对特定的个体当事人和案情,还是要走心、入情,不能简单一判了之。”黄文娣解释说,所谓走心、入情就是要保持对生活必要的怜悯,站在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做到公平正义,争取每个案子做到案结事了。
“也只有这样,我们所做的努力才会被人民所认可、信任。”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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