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出交通事故 法院判驾校赔钱

江苏要闻常州晚报2016-12-3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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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报全媒体讯 当下,去驾校学车的市民很多,有很多人有这样一个疑问,学员在使用驾校车辆练车时发生事故,学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金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员在学车过程中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学员在事故中是全责,但法院却判令学员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小王在大学暑假期间回家,报名学习汽车驾驶资格考试。年7月20日,小王在教练刘某的陪同下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当小王开着教练车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时,小王想左转弯,但没有打转向灯,结果在转弯时,与对面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小王与何某都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臂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责任认定为,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之后,何某找小王要求赔偿,但协商没有结果。于是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小王、驾校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小王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驾校作为肇事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到损害,应该予以赔偿。小王作为驾校学员,与驾校签订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培训驾驶过程中非因学员故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驾校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驾校应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金坛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9560元,被告驾校赔偿2300元,驳回何某对小王的诉讼请求。

(魏本亮 殷益峰)

[责任编辑:mye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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