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正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20年来,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形成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8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密切协作,依法开展工作,有效保护了军事设施,维护了国家安全利益,促进了国防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目前,我国90%的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已经划定,落实了围界、标识、警示、监控和屏蔽等保护措施,正在推进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的划分工作。全国各省、市、县均成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重要地区建立了军民共管组织,绝大多数军事设施划定了保护区域。部队在保护军事设施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相互兼顾、协调发展。(文章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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