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意见

民生资讯来源2010-08-0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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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3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布通知,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10年8月23日前提出。

据悉,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劳务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境外雇主需求,在国内招收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派出为境外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二是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派出自有或者在国内招聘的劳务人员实施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由于《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于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境外雇主派出劳务人员的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对外劳务合作明确界定为“中国的企业与境外企业或者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就业,不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范畴,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素质和能力,征求意见稿按照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的原则,从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质、内部管理制度和商业信誉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为简化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九个方面作出规定,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按照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思路,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服务和管理职责。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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