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高等法院今日作出判决:曾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等3人,被判入狱6-8个月。
曾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9月26日非法冲击政府总部广场,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犯“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并于2016年8月15日分别被判以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缓刑。香港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监禁,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对此作出判决,裁定黄之锋即时监禁6个月、罗冠聪即时监禁8个月、周永康即时监禁7个月。
2014年9月26日非法“占中前夕”,时任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和时任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常委、秘书长周永康发起所谓“重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广场行动,带领示威人士非法冲击警察防线,攀越并摧毁广场围栏,引发多次肢体冲突,导致大规模骚乱事件,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其后,香港律政司对三人提起上诉,并在裁判法院判处其社会服务令及缓刑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时监禁。
2017年8月9日,覆核聆讯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处理。上诉庭法官认为被告需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负责,在明知进入广场集会的申请不获警方批准的情况下,其误信无暴力发生的说法站不住脚。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及法官彭伟昌均认为,被告不认为自己行为有错,没有认罪、悔罪之意,作为学生领袖,其案发时的表达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轻人暴露于被捕、定罪及肢体冲突的风险,法庭应该加重他们的刑责。
早在2016年三名被告被判刑前,法官潘兆初就指出,三名被告在会见感化主任时,仍然质疑香港《公安条例》有关非法集结条文的正当性,并提请法庭应就本案判处“阻吓性刑罚”,发出不容许“踩线”违法的明确讯息,以免误导公众。
案犯三人均为非法“占中”主要搞手和参与者。此前,罗冠聪因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时,私自篡改誓词,改变宣誓形式,及作出不庄严和不真诚的表现,已于2017年7月14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没有效力,议员资格被取消。黄之锋则多次与“台独”势力和国外反动势力串联,发表“港独”言论;在今日法院判决前,黄仍然表示对投入和参与有关行动,感到“非常荣幸”。
据了解,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任何人在选举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于判监后5年内,都会丧失在选举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此次改判后,三人已无法参与明年初将要进行的立法会补选、2019年区议会换届选举、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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