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顺利进行。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遇到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十种情形”,报告人要及时填写《登记备案表》,按程序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置。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或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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