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 81 周年,12 月 13 日将迎来第 5 个国家公祭日。与往年不同,今年的国家公祭日将是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实施后的首个公祭日。11 月 23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简称 " 条例 ")获全票通过。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 12 月 13 日起实施。条例如何保障国家公祭活动?一起来看看。
" 默哀一分钟 " 写入法规
从 2014 年起,每年的 12 月 13 日,我们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今年,国家公祭进入第 5 个年头,南京市有关各方认为,有必要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比如将此前市政府倡议的 " 默哀一分钟 " 等仪式以法律条文固化," 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有利于更好涵养爱国主义情怀 "。
条例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在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在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分别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将公祭主题教育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凸显南京 " 博爱之都 "、" 和平之城 " 的城市形象,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资料图片 现代快报记者 顾炜 摄
"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 "。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通过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反击否定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言行,体现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和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其中提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对 " 精日 " 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身穿日本军服在紫金山抗日碉堡前摆造型拍照、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公开调侃 " 南京大屠杀 "…… 近年来,各种 " 精日分子 " 不断出现,其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恶劣行为,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必要对此划定 " 法律红线 ",并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中分别列举了三种典型的 " 精日 " 行为,并划定了 " 法律红线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 郭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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