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文号一致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不同。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图编号一样的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份有利于上诉人,一份不利于上诉人。
两份文号一致的判决书均出自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30日上午,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尚郧生告诉澎湃新闻,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其在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后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在传上网时,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将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传上了网。
同一文号,两种判决
这场官司源于一桩购房纠纷。
两份判决书的前部分基本一致,交代了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源。
2005年10月21日前,陈某胜和十堰市林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陈某胜购买林立公司二楼住宅一套和一楼门面房一间。陈某胜用材料款抵清二楼房款后,林立公司尚欠陈某胜材料款8万余元。
2005年10月21日,双方就一楼门面房的付款时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在2008年3月1日前仍未付清26万余元的购房款,林立公司有权解除商业门面房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同时每月按每平方米18元的房租收取租金。
当日,林立公司将门面房交付陈某胜使用。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除8万余元的材料款外,陈某胜未支付过房款。
林立公司诉请判令与陈某胜签订的购买门面房《补充协议》于2008年3月16日解除;陈某胜腾退门面房;陈某胜支付已欠房租12万余元。
2017年3月31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林立公司与陈某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据裁判文书网(2017)鄂0302民初187号民事裁决书,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林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该判决,林立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堰中院在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登载了编号为(2017)鄂03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30日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也全文登载。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4日的判决书推翻了一审判决:陈某胜向林立公司腾退门面房,并支付林立公司房租3万余元(已扣除材料款8万余元),2017年4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8元(总面积49.586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房租。
而之后,当事双方收到的裁判文书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
审判长:工作失误上传错误文书
1月3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尚郧生告诉澎湃新闻,这是其工作失误,当时合议庭讨论的时候,制作了一个改判的文书(2017年8月4日文书),后来自己觉得心里不是很踏实,觉得这个判决是不是有问题,就向分管的副院长汇报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合议庭的意见都改了,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意见(2017年8月24日文书),“因此我又按照审委会的意见,制作了第二份判决书,就是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尚郧生说。
“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都是按照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的。”尚郧生说,将判决书登上网时,他电脑里就有两份判决书,“我的工作失误,没有看清楚,就将改判的判决书发送了。”之后,纪检也找我谈话了,通过向省高院申请,将错误的判决(改判)从网上撤下,将正确的文书(维持原判)补发到网上。
“我应该把第一份判决书删除掉,但是没有删,制作了第二份判决书,上网发送时一看文号是这个文号我就点上去了。”尚郧生说。
尚郧生告诉澎湃新闻,此事已被通报,确实是他的工作失误,是他的过错,他已经给院里面写检讨了,省高院对此事也很重视,省高院通过新闻处和审管办分别向十堰中院的宣传处和审管办询问这个情况。“纪检、宣传处和审管办分别找到我,我也分别做了汇报。”
“不是说一个案件存在两个判决,不存在这个问题,(2017年)11月30号上网对外公开,登上网27天后,(2017年)12月27号我们发现这个错误以后马上把它撤回来了。”尚郧生说。
尚郧生告诉澎湃新闻,这两个文书写得不一样,第一份文书写的是经合议庭评议,这个文书被审委会否决了,第二份文书写的是,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份是不公开的,且没有公章,没有法律效力的。正确的判决书,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都是有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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