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17时许,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指令,有人通过新浪微博举报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接警后,保亭县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部署警力开展调查,很快就锁定涉案人员,当晚就将涉案人员卢某涵带回县森林公安局进行询问。
微博举报截图
经查,非法猎捕嫌疑人卢某涵,男,27岁,保亭县新政镇毛朋村委会什迁村人,2014年至2018年1月期间,卢某涵在居住地后山用“老鼠夹”分三次猎捕到两只“松鼠”、三只“臭鼠”、一只花面狸和一只“小松鼠”,使用“地笼”抓获1只眼斑水龟共八只野生动物,卢某涵每次捕获动物后拍照留念并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烹饪煮食,与家里人共同食用。经初步鉴定,卢某涵非法捕获的这8只野生动物中无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掌握的证据和调查结果,确定卢某涵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并将违法行为的视频、图片通过微信进行广泛传播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捕猎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保亭县森林公安局联合保亭县林业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卢某涵处以猎获野生动物价值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原标题为《保亭县查处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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