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大叔诱骗16名女童视频裸聊,在国外性侵儿童可被阉割

社会万象2015-04-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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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刺激,变态大叔冒充生理老师诱骗女童视频裸聊,小编键盘上敲着这几个字,心里却只有两个字“禽兽”!
一个老男人就以“我是你的老师”的谎言,成功诱骗了16个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在视频面前脱衣服,他就不怕下辈子投
胎变成畜生吗?生气归生气我们还得用法律武器理性的来惩罚这个变态大叔,可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保护
力度真是太有限,看了真让人无奈......再看看国外对性侵害儿童者的惩罚,有直接判死刑的,有公开犯罪分子信息
的,还有被强制化学阉割的,光是看看都觉得带劲儿!至于外国的化学阉割是怎么样阉割,你们不要问小编,小编
很纯洁啥也不知道,噻噻侬~

男子冒充生理老师诱骗16名女童视频裸聊

因老婆生病,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满足性刺激,男子乔某专门添加资料显示年龄在9至13岁之间的女孩为QQ好友,而后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幌子,先后诱骗16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将裸聊过程偷录下来。而事实上,被其猥亵的女童可能多达23人。

今天上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震惊的通过网络猥亵女童案,《法制日报》记者现场偏听。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并无身体直接接触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为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需求,以视频教学为由诱骗女童脱光衣服与其裸聊,并诱骗女童跟随其抚摸自身胸部、生殖器,而其则趁机手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有猥亵儿童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辩方认为,指控被告犯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被告人乔某利用网络寻求性刺激与儿童并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所以指控其猥亵儿童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怎样的行为能够成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

隔着视频裸聊,哄骗女童触摸隐私部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来看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裸聊未接触隐私部位是否属于“猥亵”

对于猥亵儿童罪是否必须具备对儿童身体直接的接触,被告辩护人和公诉人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认为,猥亵的手段指的是与儿童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虽然猥亵手段列举了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但是没有哪一个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直接接触儿童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也没有相关生效的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证明利用网络视频猥亵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乔某利用网络寻求性刺激与儿童并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所以指控其猥亵儿童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公诉人认为,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乔某与受害女童虽然没有直接肢体接触,但其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受害女童造成心理上的强制,随后诱骗女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猥亵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乔某的行为最后是否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我们还在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虽然乔某这种禽兽般的行为让人憎恨,但毕竟没有法条明文的规定,谁也不好说这个罪名扣得是不是有些牵强,那咱们还是安静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吧。

我国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缺失

看了被告辩护人的辩护和公诉机关的控诉,我们不能说公诉人说的都对让大家不要“抠字眼儿”,也不能说辩护人说的都错,禽兽行为就该“斩立决”,既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用法律来理性的看待和处理犯罪行为。

这起案件让我们发现在互联网上对幼女实施侵害的禽兽行为,在法律上却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这种行为对幼女造成的身心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法条的滞后和不完善,却让国家对儿童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国外惩处性侵害儿童者有死刑有化学阉割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是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小编觉得,也别纠结什么猥亵不猥亵的了,只要是对幼女有性侵害的,咱们也可以搞个死刑、化学阉割还有犯罪信息公示,让那位网络诱骗女童裸聊的禽兽大叔,也都尝尝是啥滋味,让有这样前科的人都暴露在众人目光下,各位看官你们觉得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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